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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专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12〕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7 09:58:59 浏览次数: 【字体:

教高评中心函201222

各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参评学校评建工作实效和评估专家进校考察工作的质量,我中心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专家工作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在合格评估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中心。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专家工作规范(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

为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合格评估”),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合格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合格评估工作的核心内涵:一是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二是办学条件基本达标,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保证;三是突出服务地方或行业经济社会和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四是引导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合格评估一般分为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和评估整改三个阶段。学校要重视本校合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校内各部门和各项工作间协调配合,保证合格评估工作各阶段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自评是搞好合格评估工作的基础,学校要从自身定位和办学特点出发,根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方案,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四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及时分析教学状况,建立质量常态监控机制。

学校要做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采集工作,数据采集须体现原始性和真实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条 学校在自评和教学状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概况、评建工作状况、办学成绩、存在问题及成因、改进措施等。

自评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学校情况,总结教学工作成绩,准确、具体、深入地剖析问题。自评报告总字数控制在4万字以内,其中剖析问题的部分不少于整个篇幅的1/3。自评报告与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及其他材料要相互印证。

学校要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一个月,将自评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寄达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建办(以下简称“评建办”)。二级学院(系)无需准备自评报告和汇报材料。评估期间,学校日常教学档案按日常管理规定存放。

第六条 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期间,学校要以平常心态配合好专家组开展工作,保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额外增加师生负担。学校要与组长进行沟通,以确定小型见面会、现场考察、评估反馈会等评估活动的安排,同时积极配合专家组做好听课、访谈、查阅资料等工作。在与专家交流过程中要以主人翁意识与专家共同探讨学校发展的问题,实事求是,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第七条 学校要重视评估整改工作,巩固发展评建成果。在评估整改阶段,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教育部专家组评估考察结束后两个月内,学校将整改方案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寄达评建办,同时在校内公开。参评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评估整改提高工作。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反馈机制。按照“阳光评估”的要求,将学校的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专家接待方案、专家组名单等要在校内公开。学校要对评估专家组及其成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评建办反馈。学校要建立有效收集各方面对评建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在评建办正式公布进校评估专家组名单后,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也不得邀请专家组成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学校应按规定要求从简接待评估专家组,做到:校领导不迎送专家;不安排各种形式的宴请;不安排上级领导接见;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不送礼物;不超规格安排食宿等。

第十条 学校要做好评估宣传工作,准确把握宣传尺度,重点宣传合格评估的新理念、新方法及新风尚。专家进校考察期间,学校不做过度报道、不造声势(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悬挂彩旗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评估氛围,积极做好紧急事件的应对预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专家组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相关费用(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皆由教育部设立的评估专项经费列支,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建办。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专家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考察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推动评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合格评估专家组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建办(以下简称评建办)组建,受评建办委托在规定时间内,进校从事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专家组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按照“替国家把关,为学校服务”的理念进校考察。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一是向评建办提交专家组评估报告和评估建议结论;二是帮助学校总结办学经验,查找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专家组由组长、成员和秘书组成。专家组根据合格评估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并独立的完成各项考察评估任务。

组长主持专家进校考察期间的全面工作,组织小型见面会及专家现场考察并向学校反馈考察意见,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向评建办提交评估建议结论等。秘书负责专家组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做好专家的有关服务工作,不参与专家组投票。

第三条 专家应接受由评建办组织的培训,学习评估政策和评估理论,熟练掌握合格评估方案、方法和技术,遵守工作纪律。专家应本着对教育部、参评学校和专家声誉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专家在进校考察前要仔细审阅参评学校的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初步掌握参评学校的基本情况,形成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分析和初步考察计划。组长汇总专家的考察计划后,形成专家组初步考察工作重点,拟定现场考察初步方案。

第五条 专家进校后根据个人的考察重点和工作计划,进行听课、走访、深度访谈、审阅材料等各种方式的自主考察活动。专家在校考察期间要熟练使用评估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专家组长应注意专家考察信息的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依据投票结果,确定评估建议结论。

第七条 专家组在离校前召开评估反馈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及改进建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每位专家发表个人评价意见,重点谈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八条 专家在离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考察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问题和建议部分应占一半以上篇幅。专家组长汇总专家个人考察报告形成专家组考察报告(初稿),并征求每位专家意见,离校20个工作日内形成专家组考察报告报评建办。

专家组考察报告应客观、准确地描述参评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取得的成绩、办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的描述须有确定性的列举。专家组考察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对问题和建议部分不少于篇幅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专家组确定后,如无特殊原因,专家不得缺席现场评估考察活动。确因有事无法参加评估,须提前一周向评建办请假。评估专家进校评估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从事与评估无关活动。

专家须遵守保密制度,对专家组评估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专家组的讨论情况、提出的评估建议结论、投票结果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专家组之外泄漏。

在评建办正式公布进校评估专家组名单后,专家不得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专家不得接受学校发放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和赠送的礼品。教育部设立评估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专家评审费和交通费均由专家组秘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登记、造表和发放。

专家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230号)等纪律规定。对于违纪的专家,一经查实将取消评估专家资格,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专家在合格评估过程中将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入校考察评估后,参评学校和评建办项目管理员根据有关要求对专家组成员的工作水平、纪律等进行评价,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将作为评建办选派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建办。

终审:李如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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